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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主觀認為純粹說腳踏車不是行人但在交通法規範疇中並不需因而將其視為和汽機車或在此之上的交通工具般排除於人行流動的走域裡,只是個人也主觀認為畢竟腳踏車說到底仍屬代步工具、發生人車間的撞擊風險時仍足以傷害行人、並不能也不適合因免於排除出現在人行走域裡而視為完全等同於行人般的存在,因此在發生與行人間的交通事故或糾紛時也要有相應的規章和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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